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四类企业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俗称“黑名单”),涉及山东全省近1.4万户企业。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实施意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等信用瑕疵的情况下,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可申请移出:
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企业主动申请,但很多企业因为暂时没有遭受利益损害便没有重视。”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截至目前,山东省有近5万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有近1.4万户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仅因没有主动申请移出而被列入“黑名单”。对企业而言,被列入“黑名单”后,经营行为几乎寸步难行,在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招标投标、上市、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受到惩戒。
据了解,山东省“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实行审核审批两级把关,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作出是否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