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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取消后将采取失信记分管理 四类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9-01-10 10:14:07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269

  近日,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公布实施,其中最大的关注点之一就是取消了环评资质。


  如果你以为环评资质被取消就是环评管理放松了,任何企业、机构都可以从事环评工作,那就大错特错了。


  记者获悉,近日,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个征求意见稿,就环评报告编制失信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和个人资格等征求意见。


  环评管理放松了?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


  环评法修改的焦点聚集在第十九条,原环评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修改后该部分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这是否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任何企业、机构都可以从事环评工作呢?


  事情并非如此。


  更严厉的行业管理顶层设计正在展开


  记者获悉,新的更加严厉的环评行业管理顶层设计正在展开。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新环评法实施前夕,环境部曾在2018年12月18日召开过一次会议,讨论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同时,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三个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管理办法》编制说明显示,资质取消后,将不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设置准入门槛,具备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均可编制。为保证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改革现有制度体系,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四类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在“编制单位限制”中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编制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类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受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而编制人员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分别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具备研究或者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满10年。


  构成犯罪行为的可终身禁入


  除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要求,《管理办法》中对“违法情形”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六大类: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等基础材料数据明显不实的;主要污染源源强核算、主要评价因子和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预测等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虚假的;未提出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风险,或者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未针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或者致使建设项目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列出了环境保护目标遗漏或者描述失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等11种通报批评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存在上述六种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编制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技术单位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员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还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并将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及时记录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将其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记分办法》中规定的限制分数为年度累计失信记分20分。


  《记分办法》显示,失信记分在3、5、7、20分不等,公开信息或接受监督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被直接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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