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通知》以国家发改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的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旨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
在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方面,《通知》要求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与其联通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在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方面,《通知》明确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在听取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上,《通知》建议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畅通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广泛搜集市场主体对自身评价结果及其应用范围、应用方式等的意见建议。并于今年10月底前反馈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在鼓励探索和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评价上,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应有针对性地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制定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在国家层面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依托本地区和特定行业更丰富的信用数据,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支持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在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上,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在引导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指引上,《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因势利导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巩固提升信用等级,不断提升信誉度和竞争力。对评价结果为“中”的市场主体,要以适当方式组织开展提示性约谈、专题培训,引导其重视信用管理,明确改进方向,优化信用状况。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由所在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将约谈记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