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我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自去年启动以来,试点单位在公布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的基础上,对319项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共办理相关业务32.2万项,对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产生积极影响,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打下坚实基础。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平均减少申报材料近5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2019年9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5个省直单位,11个设区市的20个县(市、区)、52个市直单位,结合实际,在公布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的基础上,对319项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
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表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平均减少申报材料近55%,基本解决了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推动完善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诚实守信建设也得到加强。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周涛介绍,在试点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比如,高平市创新举措,提出“六个一律取消”,即: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省人社厅率先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托全国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对虚假承诺企业采取责令整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进行失信惩戒。这些经验做法都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完善制度机制,确保全面推行落地见效
7月10日,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会召开。会上,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高平市、运城市司法局交流了试点经验,晒出了试点成绩,拿出了可供全省推广复制的蓝本。同时,会议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行了部署,要求制定好1套格式文本、完善6项制度、健全5联动工作机制。
制定1套格式文本——编制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信息核查行政协助函》《信息核查行政协助回复函》,并进行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保障告知承诺事项规范办理。
建立完善6项制度——申请受理制度。明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结果处理等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事项名称、设定证明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虚假承诺责任。审查核验制度。明确承诺信息核查方式、路径,协助调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联合惩戒制度。明确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通过在信用山西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进行惩戒。信息推送衔接制度。明确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职责,建立无缝衔接。
健全5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职责互补、政策互通、审批互动、业务互助、信息互联的工作机制。实现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良性互动,避免审管脱节,加强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高效便捷互通交流,保证审管横向一致性和纵向协调性,确保审批和监管事项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审管监督体系。
薛永辉表示,通过建立完善6项制度,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规范化水平;通过5联动工作机制,真正推动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高效运转。
承诺不是“一诺了事”,必须“一诺千金”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群众的承诺不是“一诺了事”,必须“一诺千金”。周涛表示,目前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还存在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机制没有形成、信用体系建设、惩戒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下一步,要将推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最大限度降低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据介绍,相关部门将加强信用监管,确保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风险可控。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线上核查。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整合数据平台,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开展承诺信息线上核查。二是积极开展线下复核。加强部门协作,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出《信息核查行政协助函》,协作部门及时开展信息复核,并进行回复。三是创新信用惩戒。加强信用建设,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限制,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