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获悉,今年起,福州市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将资金申报或使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先决条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依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财政资金,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各部门在安排或转报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登录“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模块进行信用核查,对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各部门应负责组织录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失信记录,实现信息共享。
《细则》规定了12种失信行为,包括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获得工程承包权以及中标后转包工程;对项目单位出具虚假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鉴定资料;申报个人伪造和篡改身份、学历、社保、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
“实施这项新规是为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正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