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等虚假、误导性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忠告语。新闻媒体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健康专访、养生讲座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警示》强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保健食品广告活动,应当增强法律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完善广告审查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切实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运用普法宣传、“双随机”抽查、信用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广告市场主体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并充分发挥广告监测平台作用,提升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监管效能。对日常监管、广告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不按审查内容发布,以及内容虚假不实等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