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上,《办法》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包括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及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
在工资支付方面,《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瞒、藏匿。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的工资清单。
在信用管理上,《办法》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信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同时,对列入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在保障措施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