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10:30:00 来源: 晶报 浏览:11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印发了《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等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将视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办法》将根据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的特点开展分级分类评价。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将根据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性质、类型和程度,评价得到其分值,根据评价分值确定信用等级。针对用人单位、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将评价为信用较差。
《办法》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事前要求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承诺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信用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事中采集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信息,采集的信息、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