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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打造“信用新区”

2020-04-24 14:26:51  来源: 哈尔滨市政府  浏览:55

        为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日前出台。


  根据《方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将进一步加大失信违约惩戒力度,大力倡导做诚信之人、办诚信之企、建诚信政府,引导企业与新区共成长。到2020年底,初步形成经济社会主要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格局,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信用新区”建设取得积极效果。


  诚信典型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审批服务


  将通过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多渠道推介守信市场主体、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创新守信企业行政监管等5种方式,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依法依规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示范企业、青年五四奖章、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实守信典型。


  各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针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和“信用承诺”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通过“提前介入”“全程帮办”等方式加快办理速度。


  通过查询“信用黑龙江”平台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方式,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保、子女就学等办理事项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区相关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


  延期开工竣工恶意拖欠债务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通过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等方式,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主体监管的力度,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下列行为是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延期开工竣工、投资强度不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失信行为。


  ——逃税骗税、恶意拖欠债务、恶意欠薪、非法集资、交通违章、醉酒驾驶、电信诈骗、合同欺诈、无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


  ——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等行为。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严格限制成立或参股投融资机构等。在市场准入上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和相关负责人的限制,及时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


  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率先建立信用“红黑榜” 


  通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发布应用、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用黑龙江”平台,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加强归集整合区域范围内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建立并完善各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其中,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等重点领域2020年8月底前率先实施。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


  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发起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跟踪、监测、统计及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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